各市環保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和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省直管縣環保局、市場監管局:
為深化生態文明建設體制改革,落實《安徽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實施方案》(皖政辦〔2016〕28號)有關要求,鼓勵引導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健康發展,依據《環境保護法》《計量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63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環境保護領域不斷擴大,環境監測任務快速增加,環保系統環境監測服務能力與環境管理要求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明顯。推進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有序、規范進入環境監測服務市場,既是加快政府環境保護職能轉變、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理順環境保護體制機制、探索環境保護新路的現實需要。各地要充分認識引導社會檢測機構進入環境監測主戰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積極引導、規范管理的有效措施,整合社會環境檢測機構資源,加大政府購買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力度,逐步形成環保系統環境監測隊伍和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協調健康發展的新格局。
二、有序開放環境監測市場
鼓勵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參與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清潔生產審核監測和企業事業單位排污狀況自主調查、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運行維護、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運行維護等,在環境質量監測等基礎性公益性監測領域,有序推進政府購買服務。
三、明確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服務應具備的條件
(一)從事環境監測服務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應獲得國家認監委或安徽省質監局核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CMA)》,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資質認定證書在有效期內,認證的環境監測項目范圍涵蓋所開展的監測項目。
2. 在安徽省有開展環境監測的固定工作場所,且與資質認定證書標注的檢測場所相一致。擁有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所需要的儀器、設備、設施等,并具備相應的工作條件。
3. 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頒布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建立了環境監測質量體系,組織管理機構健全。
(二)僅監測噪聲、電磁場強、輻射劑量率等物理量或特殊監測項目(只能在省外開展監測分析的項目)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應具備相應監測項目計量認證資質,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并在我省設立固定的工作場所,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等檔案臺賬。
(三)承擔污染源和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設施(站)運行維護服務的機構,應在安徽省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擁有從事運維活動所必需的儀器、設備、設施等,并具備相應的工作條件。嚴格按照監測技術規范和運維合同要求開展運維工作。從事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運維活動的人員,應持有省級及以上環保部門的運維培訓合格證書。
四、落實環境監測服務質量雙方責任
按照“誰監測誰負責、誰委托誰把關”的原則,委托方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開展環境監測服務,簽訂服務合同應盡可能翔實,對監測數據質量保證措施提出明確要求,并保證環境監測服務嚴格按合同開展。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及其法人對出具的監測數據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監測活動實施全過程質量控制,保證監測數據準確、真實、有效,保留原始監測記錄不少于6年。社會環境檢測機構應及時將已簽訂服務合同情況報送開展監測服務所在地環保局備案。
五、規范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管理
(一)轉變管理方式。凡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可承擔的環境監測服務,均可采取委托、采購、名錄管理等方式進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環保部門應加強對社會環境檢測機構事中和事后監管,引導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加強行業自律和環境監測技術人員業務培訓,逐步建立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分類管理制度,推動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工作的制度化、體系化、規范化。
(二)加強誠信建設。省環保廳在門戶網站設立社會環境檢測機構信息公開平臺,凡在安徽省開展環境監測業務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均應自行在平臺上按照規范的目錄公開相關信息,并及時更新,承諾對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接受相關管理部門和公眾的監督。建立社會環境檢測機構不良記錄清單制度,并及時在平臺公開相關信息,同時記入社會誠信檔案。
(三)嚴格聯合監管。
1. 各級環保部門要通過現場檢查、復核監測服務檔案等方式,加強事后監督檢查,發現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在開展環境監測服務過程中偽造篡改數據、與委托方串通故意影響監測的客觀性,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要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規定進行處理。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監測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2.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定期對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的檢驗資質、檢驗設備、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檢驗環境、檢驗過程、檢驗報告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要責令整改并進行處罰。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存在違法行為的要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按規定撤銷資質認定證書,逐出安徽環境監測市場。
3. 省質監局會同省環保廳每年集中對全省社會環境檢測機構開展能力驗證或者比對活動,同時,按不少于5%的比例,采取實驗室檢查、盲樣考核、比對監測和飛行檢查等方式,加強對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資質認定和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要求的,依據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處理。各級質監部門和環保部門應加強部門合作和信息溝通,定期互相通報對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監督檢查和處理結果,并將相關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列入不良記錄清單,分別在各自的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
4. 環保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環境監測服務的,由各級環保部門和質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管,發現問題的,依法處理。